律政司就歌曲《願榮光歸香港》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被拒後,日前上訴得直,獲頒臨時禁制令。行會成員、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9 日接受港台節目訪問時表示,由於禁制令限制協助或幫助他人散播歌曲,如果有人仍然將歌曲放在平台上供大眾欣賞,相信容易招惹嫌疑,或違反禁制令,強調犯罪「意圖」屬控方舉證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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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願榮光》禁令 湯家驊:影音平台留作品招惹嫌疑
經濟日報 Topick 報道,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9 日在香港電台節目時表示,禁制令針對的並非歌曲本身,而是禁止與歌曲有關違法行為。如果不涉及禁令列明的行為,就不受到限制。
然而,湯家驊指出,在公開場合唱或播放歌曲,意圖讓他人聽到,就有可能觸犯禁制令。他提到,如果影音平台得知禁令已發布,繼續讓歌曲保留在平台上,明知很多人下載而不處理,也有可能被視為意圖散播。至於市民將《願榮光》設定為鈴聲,湯家華建議「即改」,因為如果在港鐵車廂內突然響起鈴聲,很多人會聽到,有可能觸犯禁令。即使哼唱也存在問題,因為如果有意讓人聽到,也會被視有犯罪意圖,但是「心裏面想」相信就不受規管。至截稿前,影片平台 YouTube 仍可搜尋到多段與《願榮光》歌曲相關的影音內容。此前,歌曲已相繼在 iTunes、Spotify、KKbox 等音樂平台下架。
根據上訴庭頒下的臨時禁制令,訂明 4 項刑事行為,包括:
- 以任何方式,包括在互聯網及/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/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,廣播、表演、刊印、發布、出售、要約出售、分發、傳布、展示或複製歌曲《願榮光歸香港》,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,且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前提:
(i)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,違反《香港國安法》第21條,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;或
(ii)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第23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,尤其是主張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;或
- 以前述任何散播方式,從而失實表述該歌曲就香港特區而言為國歌;或意指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自身的國歌,及意圖侮辱國歌;或
- 故意幫助、導致、促致、煽惑、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第1或2項所列明的行為;或
- 明知而授權、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第1或2項所列明的行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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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urce:topick.hket